0638com太阳章程(2022年核准稿)

序 言

0638com太阳前身桂林电子工业学院信息科技学院创建于2001年,学校于2004年经教育部下文确认为独立学院,2006年学校更名为桂林电子科技大学信息科技学院,2021年经教育部批准转设为独立设置的全日制民办普通本科高校,更名为“0638com太阳”。

学校秉承“自强、力行、求实、创新”校训精神,实施“质量立校、特色兴校、人才强校、依法治校”的发展战略,走特色化、差异化和内涵式发展道路,不断深化高等教育综合改革,全面提高办学质量,不断提升学校综合实力、核心竞争力和社会影响力,推动学校高质量发展,逐步将学校建设成为电子信息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应用型大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学校依法办学,自主管理,规范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维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0638com太阳

规范简称:桂林信科院

英文名称:Guilin Institute of Information Technology,英文缩写GIIT;

学校法定注册地址:桂林市花江高校科技园区东阳路3号,邮政编码:541004。

学校网址:

第三条 学校性质:学校是从事公益性教育事业的非营利性法人。

第四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 学校以普通本科教育为主,主要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同时开展非学历教育,积极开展中外合作办学。

第六条 学校坚持立足桂林,服务广西,全面融入粤港澳大湾区,服务电子信息产业及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逐步建成以工为主,电子信息类学科专业特色突出,工、管、文、理等学科协调发展,区内一流、区域内有影响力的高水平应用型民办大学。

第七条 学校按照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规模进行办学。

第八条 学校的审批机关是:教育部,业务主管机关是: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登记管理机关是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学校接受审批机关、业务主管机关、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职能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九条 学校举办者为东莞市新弘电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学校开办资金500万元,注册资本500万元;资金来源为举办者投入。

第十条 举办者的权利:

(一)了解学校的办学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在发起成立学校时,依法制定学校章程草案,负责推选学校首届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组成人员;

(三)根据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和要求进入或派代表进入董事会(理事会),并根据章程规定的权限行使相应的决策权、管理权;

(四)有权查阅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会议记录和学校财务会计报告,有权向董事会(或理事会)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举办者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

(二)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保证学校必要而稳定的办学经费,保证学校办学条件达到国家相关标准;

(三)依法保障学校的法人财产权,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或者私分学校财产;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举办者权益转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学校的权利:

(一)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收取的学费等学校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二)确定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模式,设定招生标准,设定学生收费标准,合理核定招生规模,调节生源结构比例;

(三)设置学科和专业,招收学生并实施学籍管理与奖惩,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动态调整学士学位授权专业;

(四)设置教学、科研、管理等内部组织机构,任免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聘任和解聘教师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开展职称评审,调整人员结构比例,调节薪酬分配,实施奖惩;

(五)依法行使法律规定的高等学校各项办学自主权;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学校的义务:

(一)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学校董事会会议决议,依法办学,依法治校;

(二)维护举办者、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切实保障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学校的健康发展;

(三)遵守学校章程,组织实施学校发展规划目标,保证学校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治理体系与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设立董事会,董事会为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董事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人选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其变更、解聘由董事会决定。

第十六条 董事会由举办者代表、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共11人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其余董事9人,其中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推选产生,董事长、副董事长由举办者代表担任,董事长产生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并履行选举程序。

第十七条 董事会成员构成中,至少有三分之一的董事具有五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经验。董事会每届任期4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八条 董事会履行下列职权:

(一)变更举办者;

(二)决定学校分立、合并、变更和终止的方案;学校出现分立、合并、变更和终止情况时教职员工的安置及补偿标准;

(三)聘任和解聘校长、财务负责人及其他校级管理人员;

(四)制定与修改学校章程,审议学校重大规章制度;

(五)制定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审批学校年度工作计划;

(六)筹集办学经费,批准学校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开支和财务预算、决算;

(七)决定教职工的岗位定额和工资标准;

(八)批准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主要负责人人选;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本条所列之(一)至(六)项为重大事项,(七)至(九)项为一般事项。

第十九条 董事会议事规则

(一)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根据董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可不定期召开董事会会议;

(二)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书面形式授权副董事长代行召集和主持,委托书应阐明授权范围;

(三)董事会会议必须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能召开,董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董事会的决议分为一般事项和重大事项,一般事项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通过,讨论重大事项,应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方可通过。

(四)董事会会议应当形成记录(纪要)和决议,出席会议董事应当在记录(纪要)和决议上签名,不同的表决意见应当予以记载,并由专人妥善保管。

第二十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行使法定代表人职权,代表学校签署有关法律文件;

(三)监督、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四)提请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校长、财务负责人及其他校级管理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学校校长由董事会聘任,任期4年,期限届满,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可以连任,校长人选应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任职条件,聘任政治思想好、责任心强、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具有10年以上高等教育管理经验的人士担任。

第二十二条 学校校长在董事会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责:

(一)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学校工作;

(二)拟订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校长级别管理人员、内部组织机构主要负责人。

(三)组织实施学校的发展规划,规章制度、年度经费预算、年度工作计划;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校企合作以及对外交流与合作,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组织拟定学校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报董事会决议批准后实施;

(六)主持校长办公会,负责学校的日常管理工作,对学校发展的重大事项提出建议和意见;

(七)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

(八)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日常行政工作决策机构,由校长或由校长委托副校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实行集体研究、校长决定的体制。

第二十四条 校长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成员由举办者代表1人、学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1人、教职工代表1人共3人组成。监事会主席由监事会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由教代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监事会主席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事项应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董事会决议符合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的情况;

(二)监督检查董事会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对董事、学校领导执行学校职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学校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四)监督检查学校财务、资产管理情况;

(五)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 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实行校务公开制度。

第二十七条 学校实行校、院(部)两级管理体制。各个二级学院(教学部)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人才培养的基层单位,依照学校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行使以下职权:

(一)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贯彻执行学校发展战略规划、重大决策和规章制度;

(二)制定实施本单位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实验室建设规划、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建设和教学计划;

(三)组织实施学科建设、学术研究和其他学术活动,积极开展创新创业和课外学术竞赛指导工作;

(四)负责各专业教研室和相关基层教学组织建设工作,负责教师的教育管理,组织教师开展教学、科研活动,参与教材建设;

(五)负责教学各环节的组织实施,负责教学秩序、教学质量的检查和评估,推进教育教学改革,执行教学规范,严格教学管理;

(六)负责学生教育管理和毕业生就业工作,提出年度招生建议;

(七)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下达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八)行使学校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各二级学院院长(教学部主任)是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按岗位职责要求全面负责本单位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各职能部门根据学校的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学校根据需要,可依法依规设置、变更或者撤销职能部门,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其授权和职能。

第三十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

学术委员会为学校最高学术机构,承担学校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学术委员会人数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十五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四分之一;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系部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可根据需要设若干名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可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也可以采取直接由全体委员选举等方式产生,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

学术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举行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采取民主集中制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三十一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位审查评定工作,确定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应当为不少于九人的单数,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负责人和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教学科研人员组成。主任、副主任委员由学校提名,其他委员应当包括各教学单位主要负责人,经董事会、校长办公会联席会议确定后由校长聘任。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审议应该通过会议进行,不得采取通讯方式。会议必须有委员会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出席。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经到会委员半数以上赞成票方为通过。表决结果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当场宣布。

第三十二条 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

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研究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趋势,审议学校专业设置、专业建设方案、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评定教学成果、教学质量及教材建设,检查、指导教学管理和教师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人数按照学校实际工作需要设置,且应为单数。委员组成须兼顾学科、专业、院系的平衡。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设置教学委员会主任1人、副主任1人,其他委员若干人,经董事会、校长办公会联席会议确定后由校长聘任。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通过全体会议履行职责,根据学校教学工作安排和进展召开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全体会议由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召集,必要时,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可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会议。需要由教指委全体委员会议议决的事项,须有不少于2/3组成人员出席会议,并经出席会议全体成员充分酝酿讨论后,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由出席会议人员4/5及以上表决同意方可认为通过。

第三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享有依法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的权力。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职权,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学校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及闭会期间的工作。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为一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事项,或与教职工切身利益关系重大的问题,经学校工会提议,可以召开临时教代会。教职工代表大会须在与会代表超过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时方可召开。会议采取举手表决方式。会议选举和表决须经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教职工代表大会由主席团主持召开。主席团实行非常任制。主席团成员必须是本届教代会正式代表,由学校和学校工会主要领导干部和教师代表及有关人员组成,教师应占多数。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基层单位直接选举产生,教师代表不低于代表总数的60%,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听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及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岗位聘任、考核、奖惩办法等重要事项的说明;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五条 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建立0638com太阳工会组织,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依照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六条 学校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设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0638com太阳委员会,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领导下依照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七条 学生会是学校学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主体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和共青团的指导下依照章程开展工作。

学生代表大会是全校学生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学生会委员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八条 学校支持各民主党派组织和社会团体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充分保障各民主党派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党的建设

第三十九条 学校建立中国共产党0638com太阳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国共产党桂林市委员会教育工作委员会。

第四十条 学校党委是党在学校中的战斗堡垒,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与德育工作作为首要政治责任,全面加强学校党建工作。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十一条 学校党委设书记1名、副书记2名。书记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党委教育工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选派。

第四十二条 学校党委领导班子与董事会、行政领导班子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委委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董事会、行政领导班子和监事会,党员校长、副校长等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学校党委领导班子。

第四十三条 建立健全党委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 由学校党委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重要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学校党委参与讨论研究,经党委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董事会作出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事项, 学校党委把好政治关。建立健全学校党委与董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学校党委和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学校党委对学校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第四十四条 学校党委在学校二级单位建立党组织,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巩固马克思主义在学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师生理想信念根基,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

第四十五条 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

第四十六条 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学校党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抓好学生德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第四十七条 健全党的工作部门,设立相对独立的组织、宣传、统战、纪委、学工、武装等部门,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从事党的组织、宣传思想、统一战线、纪检监察、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人民武装等方面工作。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保障机制,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第五章 教职员工聘用及管理

第四十八条 教职员工是由学校依法聘用的从事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担任相应职务的人员,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四十九条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办学需要,确定用人计划,面向国内外自主招聘教职员工。学校与教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全员聘任制度。

第五十条 教职员工依法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研究;

(二)从事科学研究、创作、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活动,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依法依规,依照学校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获取薪酬,享受休假、保险等合法的福利待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接受其他方式的培训;

(七)在学校分立、合并、终止或变更举办者时,依法享有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权利;

(八)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一条 教职员工应依法履行下列基本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社会公德,践行教师行为准则为人师表;

(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接受学校对其教育教学质量的评估和监督,履行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规定的职责,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三)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促进学生品德、智力、体质全面发展;

(四)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五)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二条 学校建立对教职员工政治思想、师德师风、履职尽责的考核评价体系,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解聘、晋升、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对业绩突出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教职员工个人和集体予以表彰奖励,对违纪者依法依纪给予处理或者处分。

第五十三条 学校设立教职员工校内申诉制度,切实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申诉机构为教职员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分别由分管校领导、校工会、学校办公室、人事处等部门负责人及教职工代表和法律专家担任。教职员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校工会,负责受理教职员工申诉事务。

第五十四条 外聘教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等活动期间,依法、依规、依照聘用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五十五条 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待遇,按照学校登记的法人类型,按时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学校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建立专项资金或者基金,由学校管理,用于教职工职业激励或者增加待遇保障,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学生与校友

第五十六条 严格按照国家、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招生。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照国家颁布的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按照规定办理学生入伍、休学等。

第五十七条 学校学生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良好的思想品德,掌握较高的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依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严格学生学籍管理:

(一)新生入学资格审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二)已取得学籍者,因病、入伍、创业等,可以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申请休学,休学期满,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否则予以退学。

(三)凡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或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或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予以退学。

(四)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者,予以开除学籍。

第五十八条 学生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九条 学生依法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并对其进行引导和管理,学校依法维护学生以诚实劳动和服务获得相应合理报酬的权益。

第六十一条 学校以学生工作部、学校团委负责成立共青团、学生会和各种社团组织,支持其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第六十二条 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社会及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根据学生奖惩办法,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纪律规定的学生,根据法律、法规和学生奖惩办法予以处分。

第六十三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益保障机制,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依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四条 校友是指在学校学习过的学生、学员,工作过的教职员工,名誉顾问、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导师),以及被学校授予荣誉学位和荣誉职衔的个人。

第六十五条 学校设立校友联谊会。校友联谊会依法依规自主开展活动,欢迎和鼓励校友对学校建设与发展提供建议、参与和支持学校建设与发展。

第七章 财务与资产管理

第六十六条 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举办者投入、依法依规收取的学杂费、政府资助、社会捐赠和其他收入等。严格按照发展改革、财政、教育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学生费用。

第六十七条 学校资产指学校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具体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和其它资产等。学校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并分类登记入账,定期开展清查。

第六十八条 学校要严格管理各项资产,建立健全资产内部管理制度,责、权、利明确,定期不定期地进行资产清查,有问题及时处理,保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防止学校资产流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校资产,举办者不得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

第六十九条 学校资产应当主要用于增加教育投入和改善办学条件。每一会计年度结束时,学校应从年度非限定性净资产增加额中,依法按不低于10%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各类建设、维护等工作。

第七十条 学校应按法律法规的规定从教育收入、社会捐赠等经费中提取困难学生补助基金等各项基金。

第七十一条 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性组织会计制度》以及国家有关规定,设立财务机构,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学校聘任的会计人员应具有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第七十二条 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学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报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十三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好事业发展需要与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以及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并依法筹集办学资金,合理编制学校预算,科学配置资源,努力节约开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规范校内经济秩序,完成各项事业任务。

第七十四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高等教育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收取的办学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等工作。

第七十五条 学校接受境内外社会各界各种形式的捐赠,拓展办学资源,改善办学条件。

第七十六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建立学校利益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制度。

第八章 学校变更及终止程序

第七十七条 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七十八条 学校的举办者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学校的举办者不再具备法定条件的,应在6个月以内向审批机关提出变更。举办者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应报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

第七十九条 学校变更名称、层次、类别及其他重要事项的,必须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八十条 学校要求自行终止的,应当提前6个月发布拟终止公告,依法依章程制定终止方案。

第八十一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因不可抗拒原因不能实现办学目的,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学校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学校因资不抵债,且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八十二条 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第八十三条 学校要求自行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第八十四条 学校终止时,学校资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学生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第八十五条 学校终止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在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

第八十六条 终止的学校,向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

第九章 学校标识

第八十七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学校校徽为圆形构图,主要标识由盾形红、黄、紫等颜色的图案构成,其中黄色团形似翻开的书,下方为学校简称“GIIT”,标识上方标注学校中文名称“0638com太阳”,下方标注学校英文名称“GuiLin Institute of Information Technology”。

第八十八条 学校校训:自强、力行、求实、创新。

第十章 附 则

第八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学校董事会三分之二成员同意方可通过,报教育部核准,并向社会公示。

第九十条 本章程是学校运行的基本规范,学校制定的其他规章制度和管理文件都不能超越本章程。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为准。

第九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校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九十二条 本章程报教育部核准后生效。


如对章程内容有疑问之处,可联系董事会办公室:2216780。